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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被撞死,保险是否可以赔付!

2021-03-04 14:41:00          

电动自行车以其便捷省力的优点,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。不少地方的初中生也将其作为日常上下学的交通工具。但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,在这种情形下,一旦发生事故,该怎么办?


初中生骑电动车上路身亡,保险公司拒赔


2017年9月19日,甲(初中生,未满16周岁)骑电动自行车与乙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,甲送医后不幸身故。交通事故发生后,甲之父母对乙提起损害赔偿之诉,乙所驾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,法院在认定甲的医疗费为29542.87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后,根据事故责任比例,判决A保险公司承担20071.44元。


在医疗费项目上,甲未获得赔偿的金额为10071.43元。此后,甲之父母请求甲曾投保学生意健险的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。B保险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出具《理赔决定书》,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内容,结合保险合同主条款责任免除第15条规定,“被保险人酒后驾车、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”,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,决定不予理赔。甲之父母不服B公司的拒赔结果,提起诉讼。


法院:保险公司存在瑕疵,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


一审法院肯定了案涉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。双方争议的焦点是B保险公司可否依据合同的免责条款免除保险责任。


法院认为,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,虽然B公司提交的书证在“责任免除”部分,有“被保险人酒后驾车、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”的加粗内容,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。


理由如下:


一是B公司办理该批保险业务时,面向其所在学校的广大学生,合同以发放“致家长的一封信”及家长填写回执的方式成立,是否针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,存疑;


二是初中学生骑电动车不是个别现象,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此应有调研,应事先对电动车事故是否在赔偿范围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。而B保险公司在提供给投保人的资料中,无论是投保提示,还是健康告知,都没有提到电动车问题,足见学生是否骑行电动车,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没有影响,亦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没有影响。


基于上述理由,法院最终对B公司的拒赔理由不予采纳。判决B公司向甲父母支付保险金106000元。案件受理费1210元,由B公司负担。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。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。


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,事故隐患多


一个个年幼的生命逝去,要给很多个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。悲剧让人痛心,更应该敲响警钟。那么,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到底应该怎么样能够做到坚实的监管呢?


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,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;未满16岁不得驾驶电动车,然而,这些条款在现实生活当中似乎是形同虚设,尤其是在有些地方就更加的明显。


提醒大家,未成年人心智和身体还不够成熟,他们的交通意识也比较差,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。虽然,电动车快速便捷,但是稳定性、刹车系统的安全性都比较弱。未成年人遇到紧急事件的处置能力不强,很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。


为了孩子们的安全,希望家长们能够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,慎重的为孩子们选择代步的工具,督促孩子依法骑行,切莫视这些规定为儿戏,不然一旦酿成了悲剧,再怎么样去后悔也都来不及了。


此外,保险公司要吸取本案例中的教训,切实履行明确说明义务,留存必要证据,防止在后续纠纷处理中陷入被动局面。


来源:中国保险报